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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郴州,一女子把自己装修得很好的房子,租给了一对夫妻,可几天前,突然联系不上人了。女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,上门查看,万万没想到,大吃一惊,对方已将家里的真皮沙发、电视、冰箱等共计3.6万元的家具家电,以300元的价格卖了,人也消失不见踪影!

(来源:九派新闻等)

欧女士是一个善良而又热爱生活的女性,平时和奶奶生活在一起,每天下班后,欧女士都会赶回家为奶奶做饭、聊天、散步。

欧女士家庭条件不错,除了现在居住的房子,还有一套装修得很好的房子闲置着,她曾经在那里度过了许多快乐的时光。

从欧女士提供的图片来看,房子装修得很漂亮,真皮沙发、电视、冰箱等一应俱全,充满了温馨和舒适。

然而,搬家之后,欧女士就不得不把这套房子挂出去,出租。

一对夫妻联系了欧女士,说想要先看看,欧女士非常理解对方,然后十分热情地带两人看了看房子。

不出所料,夫妻对房子的装修、地段等条件,都非常满意,并与欧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,约定租期一年。

之后的几个月,夫妻按时缴纳房租,也没有给欧女士找什么麻烦,而欧女士呢,平时的工作比较忙,同样没有去打扰夫妻两人的生活。

前不久,欧女士想着这对夫妻已经拖欠了一个月的房租了,于是联系对方,看对方是不是遇到了什么困难,如果可以的话,先把房租交了,谁曾想到,竟然没能联系上。

欧女士担心出了什么事情,于是和奶奶一起到房子处查看。

打开门后,两人大吃一惊,真皮沙发、电视、冰箱等共价值3.6万余元的家具家电,全被变卖。

以欧女士的话说,只要能搬走卖的,全卖了!

欧女士说,奶奶年纪大,没想到遇到这种租客,直接被气到住院。

后来,欧女士好不容易联系上租客,希望他们给自己一个说法,结果对方说是他一个员工卖的。

租客表示,员工以300元的价格,卖给了一个收破烂的,不关自己的事情。

欧女士十分气愤,“什么不关你的事,你员工卖的,我肯定也要找你啊!”

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后,欧女士选择了打电话报警,但民警表示,此事属于民事纠纷,他们无法立案调查。

紧接着,欧女士与租客协商,对方表示只愿赔3000元,欧女士气愤地挂断了电话。

本案如何定性,是民事纠纷吗?警方是否可以介入调查?

首先,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,欧女士将房子出租给租客,租客支付相应的租金,两人是租赁合同关系。

对于租赁物的使用,《民法典》第711条规定,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。

租客将房屋内的真皮沙发、电视、冰箱等家具家电,全部变卖,属于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。

从这方面来看,欧女士和租客之间,的确是民事纠纷,民警没有说错。

其次,换个角度看,这事也可以不是民事纠纷。

前文说了,欧女士和租客之间,是租赁合同关系。

也就是说,租客对房间内的真皮沙发、电视、冰箱等家具家电,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,没有处分的权利。

租客擅自将欧女士出租屋内的家具家电变卖,涉嫌侵占罪。

有人表示不解,怎么是侵占罪,不是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呢?

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,行为人构成什么罪名,需要根据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判断,并且要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。

租客租欧女士的房子,除了可以使用房子里的家具家电外,对房子内的家具家电,还有保管的义务。

而侵占罪,是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还的行为。

由此可见,租客的行为,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,本案可以定性为侵占罪。

再次,有人说,“警方不立案,就有变相纵容犯罪,后果很严重”。警方可以对本案立案调查吗?

注意,侵占罪是自诉案件,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,不能立案(《刑法》第274条,侵占罪,告诉的才处理)。

与自诉案件相对的,是公诉案件,比如盗窃罪、诈骗罪,都是公诉案件,由公安机关侦查,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“告诉的才处理”是说,只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法院才会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。

警方立案调查后,如果发现属于侵占罪,应当撤销案件,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。

最后,从法律上讲,欧女士有两种维权的途径,第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家具、家电损失。

第二种,以侵权罪,到法院自诉,让法院追究租客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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